大学函询谈话工作暂行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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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函询谈话工作暂行办法(2022年)

 

 大学函询谈话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澄清信访举报中领干所涉及问题的真实情况,加强领干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谈话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一般适用于全校中层及以上领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函询、谈话是指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干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书面或当面向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干本人了解事实情况、排查违纪线索、督促落实整改的信访举报处理方式。

 第二章遵循原则与适用情形

 第四条函询、谈话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通过函询或谈话,对领干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促使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坚持保密原则,群众举报反映领干的问题受法律保护,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对举报人、举报来源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学校受理信访举报反映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干存在以下问题,但没有明确线索,认为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干本人说明情况的,可进行函询、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的政治组织纪律,不认真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

 (二)不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制度,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

 (三)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形主、官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不严格执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

 (A)不严格遵守师德师范要求,在个人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

 (九)在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现象;

 (十)其他有必要进行函询、谈话的情形。

 第三章适用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对领干实行函询、谈话要根据所掌握的问题内容

 和线索情况,按照学校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学校纪监或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学校委或 X 委主要领导。

 第七条函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函询通知书需派专人直接送达领干本人,并当面签写送达回执。谈话可电话或书面通知到本人。接收函询、谈话的主体为基层单位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

 第八条被函询、谈话的领干拒绝接受函询通知书或谈话通知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单位组织主要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通知书留在相关领干办公室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需要函询有关领干的,需简要摘录问题内容,填写函询通知书。

 第十条被函询的领干接到函询通知书后须 15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到期日前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监或组织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委(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二条反映领导班子的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亲笔回复;反映领干个人的问题,由本人亲笔回复并签名。复函不得由他人代笔,有关旁证材料可以复印附后。

 第十三条学校纪监或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函询回复的受理工作,对领干的回复材料要及时阅处。若被函询人书面回复的内容与已掌握的情况有出入,可要求函询对象重新或补充说明,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在综合分析函询、谈话人员本人的情况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后,学校纪监或组织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一)领干存在问题。问题较轻的,由学校纪监部门或组织部门要及时对领干本人进行诫勉谈话,提醒注意,责成其作出检讨,限期改正;问题较重的,予以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二)所涉及的问题不属实,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接到谈话通知的领干要按照要求接受学校纪监或组织部门的谈话,对相关问题要客观如实地陈述事实真相。谈话人不少于两位人员,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对无故不按时接受谈话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将其无视组织纪律的情况记入领干个人

 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如果领干拒绝接受函询、谈话,或经查证其在函询、谈话中有虚编谎言、欺组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函询、谈话工作结束后,要将函询谈话通知书存根、函询回复材料、谈话记录以及其他有关函询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材料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谈话和函询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委报告。

 第十九条对科级及科级以下员干部的函询谈话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 X 委(监察处)、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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